2005年4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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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前债务 原夫妻偿还
潘巳申 陆玮

  案件回放
  妻子向人借了8000元钱,离婚时约定由原来的丈夫偿还。到底由谁还?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,离婚前债务还得由两人共同偿还。
  1993年1月12日,刘女士出面向杜女士借款8000元,用来偿还一笔购车贷款,同时向杜女士出具了借条。1999年2月,刘女士与丈夫卢先生协议离婚,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笔欠款由卢先生负责还给杜女士。日后刘、卢两人均未偿还借款。杜女士多次催讨无着落后,便向法院起诉,要求刘女士归还欠款。由于杜女士在诉讼过程中去世,法院便将她的丈夫金先生及5名子女以继承人的身份变更为案件当事人。
  一审法院判决欠款应由刘女士和卢先生共同偿还。刘女士不服,向上海市二中院上诉。刘女士认为,还款责任不应由她承担。因为借款发生在她与卢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并且她仅仅只是出面“借”而已。借得的钱款是给卢先生哥哥使用的,并且这笔债务在与卢先生离婚时已经约定由卢先生偿还。
  法院说法
 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,正因为刘女士向杜女士借款是发生在她与卢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而且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,因此应当认定为是刘、卢二人的共同债务,而杜女士的继承人要求刘女士还债于法有据。
  法院认为,即便是刘女士与卢先生离婚时约定由卢负责偿还,这种约定也只能对他们两人有效,不能作为抗拒向金先生等6人还债的理由。据此法院作出裁定,驳回刘女士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(潘巳申 陆玮)